纽约客户
《纽约保险法》第2612节,关于《保险法》规定的所有保险公司,包括健康维护组织(" hmo "),在相关部分规定,如果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人向保险人提交针对保单所有人或保险单承保的其他人的有效保护令,在命令有效期间,保险人不得向投保人或其他人披露被保险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或向被保险人提供承保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儿童是受保护的人,则本条规定的权利可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主张。
2003年1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2612还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如该部分所定义的,包括长期护理和残疾收入保险,如果投保人或合同所覆盖的人明确表示,披露信息可能会危及个人,则可以满足其以其他方式或在其他地点接收与索赔相关的信息通信的合理要求。如果儿童是受保护的人,则该权利可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主张。
除提出请求的人明确同意外,健康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披露:(1)提出请求的人或为其利益提出请求的子女的地址、电话号码或任何其他个人身份信息;(二)所提供保健服务的性质;或(3)所涵盖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或地址。
纽约州金融服务部(“纽约州金融服务部”)颁布了11 NYCRR 244(保险条例168),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并实施保密协议。对健康保险公司来说,这还必须包括书面程序,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程序合理要求以其他方式或在其他地点接收与索赔有关的信息的通信,以及撤销这一要求的程序。
有关家庭暴力服务的更多信息,请致电1-800-942-6906或访问纽约州预防家庭暴力办公室网站.